辦理遺囑繼承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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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辦理遺囑繼承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
繼承開始后,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,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。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,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,而不能通知的。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,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。存有遺產的人,應當妥善保管遺產,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。根據《民法典》規定,繼承開始后,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應當在遺產處理前,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。沒有表示的,視為接受繼承。受遺贈人應當,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,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。到期沒有表示的,視為放棄受遺贈。
二、辦理遺囑的四大常見誤區
(一)兒女們不到齊,遺囑沒法立。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,且內容合法有效,就是有效的。不需要征得兒女或其他繼承人的同意。
(二)只要是遺囑人的兒女就一定每人有份。遺產歸誰所有完全憑遺囑人的意愿,不受血緣的限制。
(三)不贍養老人的兒女本不應分得遺產,所以無需立遺囑。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,雖然我國《民法典》中規定: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,在分配遺產時應少分或不分,但證據的取得是非常困難的,經常由于無法證明而使這些“不孝”子女仍然分得遺產,而不會喪失繼承權或完全分不到。
三、辦理遺囑的六大問題
(一)遺囑形式不合法。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,最終導致遺囑無效或糾紛不斷,訴至法院后,最終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的情況。
(二)處分他人財產的部分無效。如一套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,丈夫先去世了,沒留有遺囑,妻子自立遺囑將該房屋全部歸大女兒所有,其實,妻子的遺囑已經侵犯了丈夫的權利,因為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,應先分出一半為妻子的,另一半為丈夫的遺產,妻子無權全部處分,她只能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,這種情況下訂立的遺囑,僅對自己享有份額部分的處分是有效的,對其他共有人部分的處分是無效的。
(三)沒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,這樣的遺囑內容都有可能導致無效。
(四)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有沖突的,以公證遺囑為主。
(五)受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,遺囑無效。
(六)財產涉及到共有財產,辦手續時應與共有人協商,如何來變更有關的財產所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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