寧波離婚訴訟律師講述 跨境婚姻離婚冷靜期夠長,法院判決可以離婚
中國女性和韓國男性登記結婚?;楹?,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時間很短,有矛盾。女方多次向法院起訴離婚,但都被法院駁回。不久前,該女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這一次,根據《民法典》對離婚訴訟的最新規定,法院認定雙方在這起跨境離婚案件中的離婚冷靜期足夠長,因此決定允許雙方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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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某是許昌人。2010年初,我在廣州認識了一個韓國人李某,并于當年9月在河南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。結婚一年后,李某離開中國回到韓國生活。后面的一個去了韓國,和李某住在一起。由于文化差異、生活方式不同、經濟問題等原因,方某在韓國短時間內回到了中國。此后雙方長期分居。2015年,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,均因無法將開庭傳票送達被告撤回訴訟。方某于2020年10月26日再次向魏都區法院提起訴訟。法經審理認定,被告雙方分居兩年以上,被告一直無法聯系。雙方的婚姻名存實亡,夫妻關系真的破裂了。勉強維持婚姻關系對雙方都沒有好處,也沒有孩子?;楹蠊餐敭a,法院盡快判決離婚,減輕了雙方的訴訟疲勞和精神痛苦,也給了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。1.法院最終判決允許雙方離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?
律師指出: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079條的規定:“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在審理離婚案件時,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;如感情確實破裂,調解無效,應當準予離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。如果調解無效,應允許離婚:(一)重婚或與他人同居;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,拋棄家庭成員;(三)賭博、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;(五)其他情侶關系破裂的情況。一方被宣布失蹤,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如果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,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,雙方又分居一年,應當允許離婚?!霸谶@種情況下,雙方婚后聚少離多,分居時間較長。原告多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后,雙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。因此,法院認定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,因此決定允許雙方離婚。問2:如何理解“離婚冷靜期”?
律師表示:本案中法院提出的“離婚冷靜期”是指雙方分居時間足夠長,原被告之間的感情在分居期間沒有得到改善,足以證明雙方夫妻關系已經完全破裂。隨著《民法典》的正式實施,“離婚冷靜期”是基于《民法典》第1077條的相關規定:“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,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30日內,雙方應當親自申請離婚。
問3: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?
律師認為,在跨國離婚案件中,首先要明確適用的法律是什么。如果適用于中國法律,則是現行《民法典》的相關規定。比如本案雙方分居時間較長,法院不能直接撤回原告的起訴,理由是無法將開庭傳票送達被告。相反,應在充分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的前提下,結束這種無法維持的婚姻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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